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,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,发布了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此举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医疗在经历了快速发展后,正步入精细化、规范化监管的新阶段,其中,网络安全与服务质量管理成为重中之重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内容详实,涵盖了对互联网诊疗机构、人员、业务、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监管要求。核心要点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强化主体责任,明确准入与执业规范
文件明确,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由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提供,确保服务主体的合法性与专业性。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,并进行实名认证。强调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,必须对所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全面负责。
二、严守安全底线,构筑可靠“互联网安全服务”屏障
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是《征求意见稿》突出的重点。文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、隐私保护等制度,具备与所开展服务相匹配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。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全程留痕、可追溯,关键过程如电子处方、药品配送等需重点监管,确保诊疗行为和数据传输的安全、可靠,防止信息泄露、篡改和丢失。这为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安全构筑了坚实的制度与技术防线。
三、聚焦服务质量,确保线上线下一体化同质管理
为确保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不亚于实体医疗机构,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。要求建立互联网诊疗质量管理体系,对在线处方、复诊判断、病历书写等进行规范。特别强调了“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”,要求处方必须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,并经药师审核,确保诊疗过程的严肃性与准确性。文件鼓励省级监管平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,实现实时监管,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质量一体化。
四、细化监管职责,构建多方协同监管体系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了国家卫健委、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建立省级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,对辖区内机构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实时监管。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、建立信用记录、完善退出机制等方式,形成有效的监管闭环。
此次公开征求意见,体现了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审慎规范、防范风险的清晰思路。将“互联网安全服务”理念深度融入诊疗全过程,旨在引导行业从追求规模速度转向注重质量安全健康发展。预计细则正式出台后,将有力清除行业乱象,为患者提供更安全、便捷、优质的线上医疗服务,同时也为合规经营的互联网医疗企业创造更公平、清晰的发展环境。公众可通过指定渠道反馈意见,共同参与这一重要行业规则的完善。